简单言之,中华民族均感觉国家与自身的责任,日益加重,要自谋出路,自求生命线的演长也,[[8]]分两项述之。
再看《国语》上所说管仲治齐,作内政而寄军令的话:制国,五家为轨,轨为之长;十轨为里,里有长;四里为连,连为之长;十连为乡,乡有良人。虽系自女系方面计算,实因彼等自有其族其家,便列为一类了。
我国往昔系宗桃继承制度,财产继承附见于内,且系以义务为主,这完全是出于家族本位的观念而然。至于历代令文,今多不存,然晋有《户调令》,隋唐金明各有《户令》,其目尚能考知。在家的基本分子相互间,即亲属间,犯同一的罪名时,对于卑者科刑最重,对于尊者科刑较轻:①父母子女间的同罪异罚。所谓男[[13]]正位乎外,母,亲而不尊是。春秋以后,王纲不振,宗法见衰。
但历代迄于清世,凡非祖父母父母命而别财异居的,礼既不许,律也严禁,依然未能达于欧美一夫一妻及其卑幼同居的小家庭制度。故我中国大平原文化体系的确立,并非尽赖政治上的国家力量有所维系,实以民族力量所依据的家族组织,始终未尝崩溃,居其大功。绣像《列女传》载王裕因罪拟绞,其妻周氏女伏阙上书,请代夫之罪,上哀其情词怆楚,赦裕之罪俾其归养;林圮以慢亲王罪拟死,其妻李妙缘上书请代,上免圮罪,仍复其职。
这在同居用语上又可看出今昔异致,追其根由,仍然不外家族制度的观念所致。即,招婿养老的,仍立同宗应继的一人,承奉祭祖,家产均分。番户就是罪人家属更番执役的户,杂户就是工乐杂户,太常乐人诸厮养户。是纳税报税的责任归于家长,自汉已然。
宋元以后,杂户为例甚多,男女自相为配,积资不得为官,明太祖所编的丐户,明成祖所编的山陕乐户皆是。其为父子兄弟足法[[15]]而后民法之[[16]]也。
惟自一条鞭法行后,始有变更。后世宗的观念,惟在婚姻及立嗣等事中有其形象,若言家族共同生活上所应遵守的规律,类多限于近亲同居的家族如此而已。国父在《民族主义》讲演中说:中国国民和国家结构的关系,先存家族,再推到宗族,再然后才是国族。《唐律·斗讼》篇詈祖父母父母者绞,(殴者斩)。
为抬高帝王的身分,往往仍以家族中人比拟。譬如说,唐律上,对于流刑以下者本可赎罪,以达矜宥的目的,但如子孙犯过失杀流,不孝流,均不许赎。宜其家人而后可以教国人。家族范围虽有广有狭,同居人口虽有多有少,究系所谓大家庭的结合,并非仅限于一夫一妻和其婴幼的同居。
一嫁即取得为妻为妇的两种身份:在妇的身份方面,嫁有其家,成为夫家族的一员,称做同居;在妻的身份方面,与夫的共同关系,特别称做同室。然律既以明刑弼教为旨趣,且往往又以礼人律,于是律的内容,除直接为刑事的规范外,并可探知民事的规范的所指。
明清律略同,凡嫁娶违律,若由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,也是独坐主婚,男女不坐。无非认为分尊义重,得以专制主婚,卑幼不得不从的。
这有七事为证:1.先以律令为证。汉,萧何就《法经》增加户、兴、厩三篇,作律九章。晋,身有国封的人,起家多拜散骑侍郎,其秘书郎、著作郎也是甲族起家的官职,他人不能沾光。离婚在昔称做绝婚,即断绝二姓姻好的意思。人官本系一种从刑,乃犯罪没收其财产及赃物入官而言。并因家族内名分的存在,尊卑的异体,同一罪名而科刑轻重也就不同。
不然,便非门当户对,难与为偶!2.次以繁衍子孙为证。明时,并对于盗犯,除在臂上刺字外,更匾其门曰窃盗之家,都是为惩罚犯罪人的家而设,便降其籍于不齿的地位。
独坐系对于家属或不坐其罪,而独坐其尊长是。专制帝王对于人民此种具有深远历史及浓厚感情的家族组织,顺其势而为利用,实即儒家所谓民之所好好之,民之所恶恶之的道理,越发使人民趋重家族生活,未能趋重其国家观念。
周于部落处在西隅,自后稷以后即已进人农业社会,而族外的聘娶婚又为周人所尚,家族制度的发展当较殷为甚。金,征役必按版籍,先及富户,势均便以丁多寡,定甲乙。
这些都是本于奖励节义,特赦犯人的罪。《明史稿》沈东以触严嵩怒锢诏狱,其妻张氏上书愿代夫系狱,令夫得送父终年,上卒释束还家。《唐律》养异姓男者徒一年,与者笞五十;其遗弃小儿三岁以下,虽异姓听收养,即从其姓。后文另有交待,这里暂且从略。
换句话说,为族娶妇是重,为个人娶妻是轻,成妻的礼也就比成妇的礼减略;女不成妇而死,依古礼,归葬于女氏之党,尚不能认为家族的一员,即系此故。这系对于一般人的规定,已经看出以维持家族制度为其目的了。
所以有如是的变迁,实因一户一口,以家长为主,并对国家负有种种责任,自未便使无男丁的家口,处于散漫的地位,而脱落了整个机构的一环!总括说来,家长实处于国与家中间的连系地位。《唐律》:诸脱户者,家长徒三年,无课役者家长减二等,女户又减三等"。
君主既被视同人民之父,皇后也被视同人民之母。其在法律上固不限定若干世的同居,但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制,除秦世外多禁止其事。
若相奸者,为缌麻以上亲及其妻与夫同母异父姊妹者,徒三年,强者流二千里,折伤者绞;如为从祖祖姑母,从祖伯叔母姑,从母及兄弟妻,兄弟子妻者,流三千里,强者绞;如为父祖妾,[[25]]伯叔母[[26]]姑姊妹,子孙之妇,兄弟之女者,绞;甚至奸父祖所幸婢,不问有子无子,均徒三年。虽说早在春秋战国时代,晋郑秦各国纷纷制定刑书,商鞅且改法为律,然自儒家学说得势,律仅为辅礼而设,礼并未变更其广义的法的地位,不特政事法求之于此,民事法也是一样。总括说来,无论是户,是家,甚至于族,都和历代政令有多少关系。为论颇为中肯,可例其余。
其科刑既因尊而递加,也就重于一般人了。惟旧例人官,不仅以财物为限,遇有重罪而免其族诛,或不设族诛的规定,其妻子家人或往往受人官的处分。
一、从政事法上看家族制度过去关于体国经野、设官分职的事情,诚然没有今日所说的宪法或行政法的称谓,由其表现出来。(二)何以言就坐罪上为家族制度的探索依据家族制度的观念,而定其坐罪与否,又是我国往昔刑事法上的一种特征。
又,刘宋时代士大夫父母在而兄弟异居,庶人父子别产,八家而五,又见正牍。服的加隆或减杀,至不一致,所以和现代法的亲等似而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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